物业到期不撤离反告业主不交费,败诉!

紫金山新闻
2025-01-03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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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选了新物业,老物业却“赖”着不肯走,还要状告业主不交物业费。日前,江宁区人民法院驳回这起物业公司状告业主的起诉请求,案件判决明确:物业“拒不退场”强行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无权主张物业费。

某小区物管会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由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前,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经讨论决定不再与南京某物业公司续签,并通知其按期撤离小区。然而合同到期后,该物业公司迟迟不肯撤离,导致新物业公司无法进驻。

经多方协商,南京某物业公司于2022年3月与新物业公司完成交接、撤离小区。紧接着,一纸诉状递到了江宁区人民法院——该物业公司状告小区业主陆某未交纳2022年1月至3月期间的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南京某物业公司本应及时撤场,却没有在限期内撤出小区,也未及时配合完成交接工作,无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了解,该案入选了南京中院发布的2024年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人如未获续聘,应及时退出小区并移交相关资料,不得再向业主收缴物业费。”承办法官戴小虎案后提醒,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终止后,采用“拒不退场”的方式强行提供服务,借此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导致物业服务领域秩序混乱,业主有权依法“送客”。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马忆玲

通讯员 逯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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