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贪官逃到国外或者因故死亡,他们受贿的财物、贪污的公款或者其他犯罪违法所得怎么办呢?昨天上午,省检察院发布了全国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违法所得1200余万元被没收。
任润厚于2014年9月20日因严重违纪被免职,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江苏检察机关专案组对涉及该案事实的278个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梳理;对155件物品、2300万余元人民币存款、数量不等的外币存款及310万余元现金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对160个证人、170多个单位进行了走访、取证、复核,准确认定了任润厚违法所得数额及孳息。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违法所得也无法追缴。但《刑事诉讼法》后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江苏检察机关专案组人员介绍。
2016年12月2日,扬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对任润厚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2017年7月25日,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任润厚受贿犯罪所得30万元及孳息;巨额来源不明犯罪所得1265万余元、外币若干及珠宝等物品135件。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指导性案例。
省检察院表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一项法律利器。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协调配合,依法没收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体现了对腐败分子违法所得“一追到底、绝不姑息”的决心,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强大震慑。该案为实践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死亡未被立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违法所得无法及时追缴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昕水介绍,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职务犯罪5114件5394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483件488人,占9.4%,办案数量和办案质效全国领先。
其中,办理了最高检交办的中管干部职务犯罪10件10人,包括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贵州省原副省长蒲波、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新起等,办案质效多次受到中纪委、最高检肯定。此外,还办理了省管干部职务犯罪76件76人。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徐宁 许震宁